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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安徽省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公告
时间:2022-11-04     浏览(972)     来源:分享自[]
2022年度安徽省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公告共招录7个职位9人,报名开始时间:2022-11-06 09:00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安徽省检察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检察院决定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数量

本次全省共逐级遴选检察官9名(详见职位表)。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人员范围

1.省检察院岗位面向全省市级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检察官。

2.各市检察院岗位面向该市所辖基层院符合条件的检察官。

(二)报名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报考省检察院岗位的,应具有四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或者一级检察官任职3年以上;报考各市检察院岗位的,应具有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或者四级检察官任职2年以上。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以上学位。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详见职位表)。

6.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含员额制改革前法律职务)以上。

7.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8.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9.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本次逐级遴选资格条件中年龄、工作经历、任职年限截至2022年12月。

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比规定的任职年限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比规定的任职年限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得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累计。

(三)不得报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逐级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遴选后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

6.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拔方式

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理论水平、办案能力、文书制作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均为100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职位计划数的比例为3:1。最后一名如有多名报考者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后,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5:5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考察

根据报考者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差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根据省委组织部统一规定,职位计划数为1-2人的,差额1人;3-7人的,差额2人;8人以上的,差额3人。拟遴选人选缺额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考察工作由各遴选单位负责组织,将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岗相适原则,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遴选人选。

四、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22年11月3日在全省检察系统工作网发布逐级遴选检察官公告及职位表。咨询职位有关事项,可拨打职位表中公布的电话与遴选单位联系。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本次逐级遴选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提交报名申请时间为2022年11月6日9:00至11月8日16:00。报考者报名前,须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康码”,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签订诚信承诺书,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每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职位要求相一致。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进行,时间为11月6日9:00至11月9日16:00,分为“预审”和“复核”两个阶段。

(1)预审。各遴选单位按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预审。报考者应随时关注预审结果。通过预审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预审的,可于11月9日12:00前改报其他职位。

(2)复核。通过预审的报考者,须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自动生成的《2022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不得进行改动。报名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名表报请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党委(党组)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充分考虑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对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根据报考者档案记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填报信息,签署报考意见并盖党委(组)章;对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荐报名。报考者须于11月9日12:00前将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转换为电子图片(彩色图片,jpg格式,尺寸为1000*1414像素,大小为1mb以内),通过报名系统上传。各遴选单位对报考者上传的盖章报名表进行复核,未上传的不予复核。

报考者只进行网上填报或预审通过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盖章报名表的,视为放弃报名。

资格审查贯穿逐级遴选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遴选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3.缴费确认。通过资格审查(预审和复核均合格)的报考者应于11月10日12: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缴纳笔试费用(40元/人)。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报名截止后,确认报名人数与职位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职位计划数。被取消职位的报名人员,可于11月11日10:00—16:00改报其他职位。改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于11月11日17:00前完成。

报考者应于11月17日至11月18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

笔试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采用闭卷方式。笔试时间为11月19日上午8:30—11:30,考场设置在报名人员工作地所在市,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者需持与报名时相同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四)面试

面试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报考者可登录全省检察机关工作网查看面试公告。

面试前,各遴选单位将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报名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相关经历证明材料、年度考核材料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除现场面试外,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网络远程面试、录像面试等。面试考官为7人,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4人,由省委组织部负责选派。

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数少于或等于职位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或当天该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各遴选单位负责组织,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和差额体检、考察的办法进行。

1.体检。各遴选单位根据职位需要决定是否统一组织体检。统一组织体检的,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如不组织体检,须要求报考者提供最近6个月内省内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体检表。

2.考察。各遴选单位将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了解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突出专业素养,深入了解近3年的案件办理、理论研究成果等工作实绩;注重了解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廉洁自律情况,坚决杜绝政治倾向有问题、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通过考察。考察组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以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违纪违规情况、社会信用记录等),如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报考者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报考者诚信记录。

(六)公示和办理手续

1.公示。各遴选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岗相适原则,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遴选人选,不唯分取人,并分别在全省检察机关工作网和拟遴选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办理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办理试用、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遴选单位可根据职位需要对拟遴选人选设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内,拟遴选人选在原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

公示、试用期间拟遴选人选缺额的,由遴选机关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省委组织部审核确定后按规定进行。

在逐级遴选组织实施过程中,根据疫情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时间、地点、组织方式等作出适当调整,确保各项工作安全平稳顺利完成。

政策咨询电话:0551-63696220

考务和技术咨询电话:0551-63457903

监督举报电话:0551-63696595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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