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技师学院是深圳市政府全额投资兴办的全日制高等技工院校,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的一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知识技能人才的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是广东省首批5所技师学院、10所高水平技师学院创建单位、首批3所纳入高等院校序列试点技师学院之一。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共获2银、2铜、2优胜奖,在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夺得4金1银。曾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1000多人,培养层次为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
为引领深圳技师学院继续迈向建设全国最高水平技工院校目标并逐步走向世界,决定以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引进高端人才,为深圳技师学院选配高水平院长。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岗位
深圳技师学院院长(事业单位四级管理岗位)1名。
二、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正确的政治立场,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具有胜任工作的基本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担任事业单位四级管理岗位的任职资格。
(三)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博士及以上学位。
2.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3年以上,目前仍在聘。
3.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具有高等(含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工作经验累计8年以上,并曾从事一线教学工作3年以上,曾任院校中层以上管理正职3年以上。
(以上资格条件,时间计算到2021年8月31日)
特别优秀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1.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战略眼光,具备在海外大学、科研机构被聘任为终身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经历,曾主持或参与教育领域国际合作的人选。
3.有显著的学校管理研究成果,近五年来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2篇及以上教育管理方面的论文,特别是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方面论文。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9.聘用后即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构成须回避关系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遴选程序
(一)公开报名。
公开报名时间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公开报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请将下列材料电子版或pdf格式扫描文件按顺序整理,并发送到电子邮箱 rscsz@hrss.sz.gov.cn进行报名,邮件标题命名方式为“报名岗位名称 本人姓名”;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遴选职位报名表》(2份,附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空表见附件栏);
2.居民有效身份证(正反面);
3.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认证报告/认证书;
4.职称证书;
5.业绩、获奖等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职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1.报名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遴选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报考及遴选资格。2.报名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二)资格审查。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核应聘者专业学历背景及相关性、学术业绩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择优确定进入面谈人选。
(三)面谈。
与应聘人员进行面谈,对其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等进行评估,深入了解人选政治表现、领导能力、综合素质、人岗匹配情况等。
(四)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资格审核和面谈等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按照相关程序确定考察对象。如确无合适人选,可暂缓配备。
(五)考察和体检。
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全面掌握相关人选履职表现、工作业绩、行业口碑、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对考察合格的人选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另行通知。
(六)确定拟聘人员。
根据考察、体检情况,按程序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任职(调动)。
对拟聘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后不影响聘用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调动手续。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其他事宜
1.本次公开遴选将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请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2.咨询电话:0755-88128467,0755-88125503,0755-88125426。传真:0755-88102067。
3.本公告由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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